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交訴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交訴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交訴字第36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榮昇選任辯護人李之聖律師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15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李昇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鉉岱中華民國104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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