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壢交簡附民字第1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148號原告 楊嘉倫 被告 楊嘉城 上列被告因過失案件(111年度壢交簡字第5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3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潘怡華
法官王兆琳法官郭鍵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育燕中華民國111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