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1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1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15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甘裕蓁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甘裕蓁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甘裕蓁因偽造文書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53條、修正前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曾正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馨慧中華民國101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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