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附民字第105號原告 許清潭 被告 葉心正 上列被告因民國104年度易字第440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永梁
法官張琇涵法官魏志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書記官蔡明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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