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170號聲請人 陳雅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涂晉瑋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更正附表412建號建物之陽台面積為7.93平方公尺。
二、請提出相對人 涂瑋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13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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