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單聲沒字第2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單聲沒字第2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聲沒字第22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彭定國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8年度毒偵字第3254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0年度執聲沒字第1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均含外包裝袋,驗餘淨重為零點參壹肆捌、零點零 伍伍柒 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彭定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毒偵字第325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並於110年
3月19日期滿,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餘淨重各為0.3148、0.0557公克),經鑑驗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爰聲請裁定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毒偵字第325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又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並於110年3月19日期滿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件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而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餘淨重各為0.3148、0.0557公克),經鑑驗結果,確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8年3月15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
108年9月27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各1份附卷足考(參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毒偵字第1072號卷第59頁、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毒偵字第1703號卷第47頁),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就上開扣案之違禁物,聲請本院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併予沒收銷燬;另因鑑驗用罄部分,既已滅失,無庸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5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梁家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巫茂榮中華民國110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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