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交簡字第281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交簡字第28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交簡字第2810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梁劭鈞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速偵字第30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梁劭鈞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行「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民國104年12月23日徒刑期滿執行完畢」應更正為「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4年度交簡字第2391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徒刑部分於民國10
4年11月28日執行完畢」;及犯罪事實欄一第3行「在高雄市○○區○○路00巷00弄000號刺桐腳KTV飲用啤酒後」應更正為「在高雄市○○區○○路000巷00弄000號刺桐腳KT
V飲用啤酒後」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梁劭鈞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又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4年度交簡字第2391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徒刑部分於民國104年11月28日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可查,是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核符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考量其所犯之前罪與本案所犯俱為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可見被告主觀上具特別惡性,且對於刑罰之反應力薄弱,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爰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
三、審酌被告於飲用酒類後,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72毫克之情形下,仍不顧行車安全,冒然騎車上路,顯然無視於自己及其他參與道路交通之不特定人之生命、身體及財產安全,所為實有不該。另被告前於100年、101年間均有因不能安全駕駛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嗣經撤銷)、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是本案為被告第4次犯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犯行等情,有前開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顯見其未能確實省思飲酒後駕車行為所衍生之高度潛在危險性。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且幸未肇事,兼衡其自陳大學畢業之教育程度、勉持之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鍾仁松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8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楊凱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中華民國108年11月18日
書記官陳佳彬附錄論罪之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速偵字第3017號被告梁劭鈞男46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梁劭鈞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民國104年12月23日徒刑期滿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於108年10月9日21時許,在高雄市○○區○○路00巷00弄000號刺桐腳KTV飲用啤酒後,其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仍於同日23時許,基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翌(10)日0時10分許,行經高雄市橋頭區成功北路與新興路口為警攔查,並於同日0時37分許,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72毫克。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梁劭鈞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且有酒精濃度檢測單、財團法人台灣電子檢驗中心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高雄巿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1份附卷可參,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梁劭鈞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酒後駕車罪嫌。又被告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憑,其於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10月15日
檢察官鍾仁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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