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8號原告 陳阿玖 公祭祀公業法定代理人 陳見賢 訴訟代理人 王彩又 律師
許美麗 律師被告 陳福山
陳正雄 陳正宜 陳思源 陳正隆 陳文明 陳文正 陳文標 陳福海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聲明第1至3項係請求被告等拆除地上物並返還土地,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576,015元【計算式:原告主張被告占用苗栗縣○○鎮○○段○○○○號土地面積375.53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25,500元=9,576,
015元】,訴之聲明第4至6項另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為附帶請求,依上開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9,576,0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842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9,612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76,2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秋靜中華民國109年2月6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