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字第5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57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高詳竣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文書罪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1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高詳竣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高詳竣因偽造文書罪案件,經本院以103年上訴字第675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並經最高法院103年台上字第3244號判決確定。於104年5月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2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及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年2月26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惠立
法官許文章法官梁耀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佳微中華民國105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