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簡字第2346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23463號
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兩造所訂立之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5條:「因本契約涉
訴訟時,除法律所規定之法院有管轄權外,立約人及保證人
並同意以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台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
轄法院。‧‧‧。」雙方合意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
管轄法院,此有原告提出之信用卡約定條款在卷可稽,依民
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
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熊志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曾春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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