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消債更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更字第20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癸○○相對人(即債權人)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香港商香
港上海辛○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相對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庚○○代理人子○○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即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相對人(即債權人)戊○(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美商戊○商
業銀行)法定代理人壬○○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戶籍謄本並繳納聲請費用一千元,前經本院於九十九年八月四日定期命補正,該裁定於九十九年八月九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有該裁定送達證書在卷足稽。詎聲請人迄今猶未補正,揆諸首開說明,應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14日
民事庭法官張升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99年9月14日
書記官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