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審交附民移調字第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69號
調解筆錄原告 吳亞玲 原告 吳景賢 被告 顏瑞瑤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69號因102年度審交易字第330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2年11月11日下午2時38分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王綽光書記官廖貞音調解委員蔡進義朗讀案由
原告吳亞玲原告吳景賢被告顏瑞瑤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法官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調解委員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告吳亞玲原告吳景賢被告顏瑞瑤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貳拾貳萬元(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金),於民國(下同)102年11月15日前給付柒萬元,102年12月10日前給付壹拾伍萬元,以上分期給付,如有一期未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均匯入原告指定合作金庫樹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戶名:吳亞玲帳戶內。
二、原告二人同意撤回本院102年度審交易字第330號之刑事告訴。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告吳亞玲原告吳景賢被告顏瑞瑤調解委員蔡進義中華民國102年11月1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廖貞音法官王綽光以上係依原本製成。
書記官廖貞音中華民國102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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