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8號聲請人 温茗勝 即大元行訴訟代理人 林佩怡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42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2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3月9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楊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3月9日
書記官吳琬婷支票附表:111年度除字第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民國)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帳號001大元行温茗勝第一銀行花蓮分行110年7月1日19,947元000000000000000000002大元行温茗勝第一銀行花蓮分行110年8月1日16,667元000000000000000000003大元行温茗勝第一銀行花蓮分行110年9月1日16,667元000000000000000000004大元行温茗勝第一銀行花蓮分行110年10月1日16,667元000000000000000000005大元行温茗勝第一銀行花蓮分行110年11月1日16,667元000000000000000000006大元行温茗勝第一銀行花蓮分行110年12月1日16,667元0000000000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