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3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329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玉鈴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請求相對人給付違約金暨分期借款手續費新臺幣9,55
1元之計算方式為何?中華民國106年8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