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8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8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807號原告 謝夢媏 被告 劉國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28,000元(即本院106年度司執字第89879號強制執行事件,臺南市○○區○○段○○○○號《門牌號碼臺南市○○○○街○○號》建物之拍定金額),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7,0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余玟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7年11月5日
書記官王杏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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