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東小字第13號
原 告 涂妤芬
上列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並依同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以訴狀表明當事人,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表明被告之真實姓名,
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24日以101年度補字第337號裁定命
原告於收受該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1年12月
26日送達原告,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民
事科查詢簡表在卷可憑,揆諸前開說明,原告起訴不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22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趙彥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
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月22日
書記官陳昭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