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度聲再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聲再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再字第四六號
再審聲請人即受處分人甲○○右列聲請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所為裁定(九十三年度交抗字第六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交通案件處罰,對聲明異議之裁定不服,固得為抗告,為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二十五條所規定,惟該辦法並無準用刑事訴訟法有關再審之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係對本院九十三年度交抗字第六號之裁定,而聲請再審,其據以聲請再審係以本院上開裁定,駁回其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案件不服原審法院所為裁定之抗告,則本件聲請係就本院九十三年度交抗字第六號之對於交通案件所為抗告之裁定,並無再審之規定,其聲請再審,程序顯屬違背規定,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方艤駐法官陳登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明冬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