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6號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原告因請求給付保險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88,79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4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6,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3月24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陳介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3月24日
書記官劉竹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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