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113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11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侮辱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易字第113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彭新富上列被告因侮辱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84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彭新富前因租屋糾紛以致對告訴人 魏文信 心生不滿,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02年1月18日下午1時許,在桃園縣○○鄉○○路○段○○號「21世紀仲介公司」門市店內,於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下,接續對告訴人出言辱罵:「幹你娘機掰」等語3次,足以貶低告訴人之名譽。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魏文信告訴被告彭新富公然侮辱案件,公訴人認係觸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惟嗣經被告彭新富與告訴人魏文信於本院成立民事調解,並先後履行公開張貼道歉信及向慈濟功德會捐贈款項等調解條件完畢,告訴人因而於102年11月5日具狀向本院撤回告訴等情,有本院102年度附民移調字第
645號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記錄查詢表、抬頭註明財團法人中華民國佛教慈濟慈善事業基金會之郵政劃撥儲金存款收據正本及傳真影本、張貼道歉信之存證照片等在卷可稽,依照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呂綺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雅婷中華民國102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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