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金重訴字第27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金重訴字第27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銀行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金重訴字第273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原名林明綺
(選任辯護人羅豐胤律師
蔡俊有 律師 阮春龍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案件(本院九十六年度金重訴字第二七三九號),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陸年拾壹月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甲○○因違反銀行法案件,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乃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後段之法定刑有期徒刑七年以上之重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於民國(下同)九十六年八月十四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因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六年十一月十四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26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林念祖
法官楊文廣法官柯志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麗雯中華民國96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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