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債更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消債更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消債更字第5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張紜滋張佳琪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規定亦明。再按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151條第1項聲請法院調解,徵收聲請費1,000元,債務人於法院調解不成立之日起20日內,聲請更生或清算者,以其調解之聲請,視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不另徵收聲請費,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條之1第1項、第2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之規定向本院聲請調解(本院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32號)未能成立,並經聲請人當庭以言詞聲請更生程序,有本院113年2月27日調解程序筆錄附於上開調解卷可憑,然因聲請人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3年3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15日
書記官黃志微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4,30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
二、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二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繼承、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並提出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三、請說明最高學歷。
四、請陳報現與何人同住?目前居住地址?現居住之房屋為何人所有?使用權源為何?如基於租賃關係使用,請檢附房屋租賃契約書及每期房租繳納證明文件。
五、請陳報聲請人及受扶養人名下是否有保險保單?每年須繳付保險費金額?並提出保單價值解約金或保單價值試算表(請向投保之保險公司查詢,內容需包含解約金數額)。
六、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有無領取社會津貼、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七、請說明聲請人是否有基金、股票或類似之有價證券等財產?如是,請提出上開財產之價值證明到院。
八、請提出現任工作在職證明書、最近6個月之薪資單、獎金明細,內容須包含每月薪資給付部分、強制執行扣薪等,並陳報每月工作收入、年終獎金、三節獎金各為多少?如有兼職,請一併陳報並提出每月收入證明。
九、請詳細說明目前每月膳食、水電瓦斯費、電信費、交通費、日常生活支出、房貸利息、扶養費支出等必要支出數額各為多少?支出該數額之必要性?並提出相對應之單據證明。
十、請提出聲請人名下之汽、機車行照影本,並說明上開汽、機車現值各為多少?汽、機車有無設定動產抵押?抵押權人為何人?抵押權人是否已取回受償?拍賣不足額或預估不足額為多少?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十一、依聲請人所提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聲請人每月收入約26,000多元,每月支出約36,000元,請說明倘開始進行更生程序時,何以負擔每月更生還款方案?請勿以撙節開支為由,應具體說明資金來源及數額,否則請修正收入或支出情形。
十二、請說明及提出下列事項:
㈠、請說明何時債務前置協商成立?還款方案為何?有無依約繳納?何時未再按期繳納?並提出債務協商之協議書及還款相關證明文件,如協商成立資料遺失或未留存請自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申請補發。
㈡、請說明毀諾之原因,並提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之證明文件」(如診斷證明書、住院證明、身心障礙證明、協商及毀諾當時每月實際收入與支出、協商及毀諾當時任職處所、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等)。
十三、請具體說明積欠本件債務之原因。
十四、請依聯徵中心綜合信用報告之債權人資料查詢並補正債權人(含債權銀行及資產管理公司)之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資料查詢資料,如其陳報之債權人姓名與商工登記資料查詢資料不符,亦請一併具狀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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