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審交易字第101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審交易字第10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審交易字第101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正忠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88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許正忠為貨運司機,為從事駕駛業務之人,於民國106年1月24日上午6時41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小貨車沿桃園市○○區○○路往南崁路2段方向行駛,行至南工路與南崁路2段交岔路口時,本應注意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即貿然左轉,適有行人即被害人 詹耀漢 沿桃園市○○區○○路往富國路方向行走於人行穿越道上,欲穿越南崁路2段,遭許正忠駕駛之車輛撞擊,詹耀漢因而受有創傷性腦出血之重傷害,因認被告許正忠涉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後段之業務過失傷害人致重傷罪嫌等語,惟查,此項罪名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即被害人之配偶 李艷秋 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當庭撤回其告訴,此除有本院107年5月22日準備程序筆錄所載為憑外,另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可按,揆諸首揭法條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28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蔡榮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蔡萱穎中華民國107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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