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附民字第1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1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原告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涼 被告丙○○○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右列被告丙○○○股份有限公司、甲○○因竊佔等案件,經原告乙○○○股份有限公司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蘇清水
法官蔡直青法官卓潁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信良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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