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8年度屏小字第683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屏小字第683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2月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 伍萬伍仟玖佰貳拾 陸元,及其中
肆萬肆仟陸佰捌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2月12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羅培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2月12日
書記官鄭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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