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37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3719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仟貳佰貳拾伍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97年7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5,225元,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00000000。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2月16日
簡易庭法官陳谷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12月16日
書記官李育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