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5 年度訴字第 1595 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5 年訴字第 1595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 95 年 10 月 23 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595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
(另案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 黃雅君
法官 李明益法官 鍾素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鳳瀴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