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簡聲字第32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聲字第326號

聲請人 王興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屏華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113年度北簡字第5717號),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本院113年度北簡字第5717號事件之民國113年8月15日言詞辯論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交付聲請人。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民國111年7月22日修正之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3、4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係113年度北簡字第5717號事件之被告即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且已敘明為答辯及具狀需要而聲請交付法庭錄音等語,係為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促應注意遵守。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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