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7年度士小字第636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夏綠蒂農莊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愷碩
訴訟代理人  錢裕國 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於民國97年2月20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
1被告係原告社區區分所有權人之一,為台北縣○里鄉○○
○路○○○號3樓建物的所有權人。區分所有權人應繳納的
管理費是每6個月繳納一次,每個月的管理費為新台幣(
下同)1000元,故每次應繳納之管理費為6000元。
2被告自民國92年1月起未繳納管理費,至96年12月止,計
積欠10期管理費為60000元(6000×10=60000),迭經
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
3為此請求被告給付60000元,及自97年2月1日(即起訴
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
利息。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建物登記謄本、
律師函、組織報備證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管理委員
會組織章程等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亦未提出任何
書狀作何聲明及陳述,應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6萬元及其利息,於法有據,應予
准許。
五、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在10萬元以下,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20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為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蘇嫊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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