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152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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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15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15208號聲請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何怡靜 、 何建志 、 楊志煌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更正聲明為請求相對人「不真正連帶」之聲明(即具狀更正聲明「相對人中一人於新臺幣貳拾柒萬壹仟陸佰捌拾元,其中之新臺幣貳拾肆萬玖仟零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之範圍內為清償者,其餘相對人於清償範圍內同免其責任。」)。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