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8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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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訴訟參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87號聲請人 翁慧珈 被告 郭安錡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111年度金訴字第170號),聲請訴訟參與,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被告因涉犯詐欺罪嫌,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聲請人為本案之被害人,為瞭解訴訟程序之經過及卷證資料之內容,並適時向法院陳述意見,以維護訴訟權益,爰依法聲請參與本案訴訟等語。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各款犯罪之被害人得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本案訴訟;另按法院對於前條之聲請(即訴訟參與之聲請),認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455條之40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郭安錡所涉犯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既非屬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所列舉之得聲請訴訟參與之案件類型,則聲請人翁慧珈聲請參與本案訴訟,於法無據,礙難准許,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0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2月1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國隆
法官羅子俞法官施俊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欣叡中華民國112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