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80號
原告 丁俊綱
被告 徐翊愷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14年度簡字第249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11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審判長法官潘長生
法官吳丁偉
法官王綽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磊欣
中華民國114年8月1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80號
原告 丁俊綱
被告 徐翊愷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14年度簡字第249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11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審判長法官潘長生
法官吳丁偉
法官王綽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磊欣
中華民國114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