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簡附民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80號

原告 丁俊綱

被告 徐翊愷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14年度簡字第249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11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審判長法官潘長生

法官吳丁偉

法官王綽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磊欣

中華民國114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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