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9040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吳雅惠 住○○市○○區○○路0段00巷00號
吳雅靜 住同上
相對人 吳恭麟 住○○市○○區○○路000號5樓之5
上列聲請人因與債務人 吳火山 間返還遺產強制執行事件,聲請追加債權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追加吳恭麟為債權人。
理由
一、執行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而應共同聲請強制執行,如其中一人或數人拒絕同為債權人而無正當理由者,法院得依債權人聲請,以裁定命該未起訴之人於一定期間內追加為債權人。逾期未追加者,視為已一同聲請強制執行,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56條之1第1項規定自明。
二、查本院111年度家繼字第48號民事判決所示,債務人吳火山應返還新台幣3,697,275元,及自111年9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予被繼承人 吳戴碧香 之王體繼承人即吳雅惠、吳雅靜、 吳一凡 、吳恭麟,惟吳恭麟未併同聲請強制執行,聲請人謂其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聲請追加為債權人,依上開規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蘇坤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