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9040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9040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吳雅惠   住○○市○○區○○路0段00巷00號

  吳雅靜   住同上

相對人  吳恭麟   住○○市○○區○○路000號5樓之5

上列聲請人因與債務人 吳火山 間返還遺產強制執行事件,聲請追加債權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追加吳恭麟為債權人。

  理由

一、執行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而應共同聲請強制執行,如其中一人或數人拒絕同為債權人而無正當理由者,法院得依債權人聲請,以裁定命該未起訴之人於一定期間內追加為債權人。逾期未追加者,視為已一同聲請強制執行,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56條之1第1項規定自明。

二、查本院111年度家繼字第48號民事判決所示,債務人吳火山應返還新台幣3,697,275元,及自111年9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予被繼承人 吳戴碧香 之王體繼承人即吳雅惠、吳雅靜、 吳一凡 、吳恭麟,惟吳恭麟未併同聲請強制執行,聲請人謂其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聲請追加為債權人,依上開規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蘇坤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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