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5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571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債務人加磐儀電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林敬 傑債務人 王雪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柒拾捌萬陸仟玖佰陸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加磐儀電有限公司邀同債務人 林敬傑 、王雪梨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借款,詳如附表所示。其中利率計算方式附表本金編號1及編號2為本行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率2.62%(目前為3.82%);本金編號3及編號4為本行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率2.87%(目前為4.07%);本金編號5及編號6為本行基準利率加碼年率1.113%(目前為3.825%)。
(二)詎債務人加磐儀電有限公司於105年2月21日應向債權人清償附表編號5及編號6本金共計新臺幣柒拾壹萬貳仟元整,惟債務人屆期未依約清償。依據授信契約書約定,附表編號1~編號4本金共計新臺幣壹佰零柒萬肆仟玖佰陸拾捌元整,立約人即喪失期限利益,應視同全部到期。合計債務人尚積欠債權人本金新臺幣壹佰柒拾捌萬陸仟玖佰陸拾捌元整及其利息、違約金,依法債務人應負清償責任。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求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速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4月2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5年4月21日
書記官吳文雄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1571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王雪梨、加│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3.82%│││319984│磐儀電有限│月3日起│││││元│公司、林敬│││││││傑││││├──┼───┼─────┼──────┼──────┼───────┤│002│新臺幣│王雪梨、加│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3.82%│││79984│磐儀電有限│月3日起│││││元│公司、林敬│││││││傑││││├──┼───┼─────┼──────┼──────┼───────┤│003│新臺幣│王雪梨、加│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4.07%│││472500│磐儀電有限│月10日起│││││元│公司、林敬│││││││傑││││├──┼───┼─────┼──────┼──────┼───────┤│004│新臺幣│王雪梨、加│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4.07%│││202500│磐儀電有限│月10日起│││││元│公司、林敬│││││││傑││││├──┼───┼─────┼──────┼──────┼───────┤│005│新臺幣│王雪梨、加│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3.825%│││462800│磐儀電有限│月22日起│││││元│公司、林敬│││││││傑││││├──┼───┼─────┼──────┼──────┼───────┤│006│新臺幣│王雪梨、加│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3.825%│││249200│磐儀電有限│月22日起│││││元│公司、林敬│││││││傑││││└──┴───┴─────┴──────┴──────┴───────┘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王雪梨、加│自民國105年2│至清償日止│年息逾期在六個│││319984│磐儀電有限│月2日起││月以內者依上開│││元│公司、林敬│││利率百分之十,││││傑│││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王雪梨、加│自民國105年2│至清償日止│年息超過六個月│││79984│磐儀電有限│月2日起││部分依上開利率│││元│公司、林敬│││百分之二十計算││││傑││││├──┼───┼─────┼──────┼──────┼───────┤│003│新臺幣│王雪梨、加│自民國105年2│至清償日止│年息超過六個月│││472500│磐儀電有限│月9日起││部分依上開利率│││元│公司、林敬│││百分之二十計算││││傑││││├──┼───┼─────┼──────┼──────┼───────┤│004│新臺幣│王雪梨、加│自民國105年2│至清償日止│年息超過六個月│││202500│磐儀電有限│月9日起││部分依上開利率│││元│公司、林敬│││百分之二十計算││││傑││││├──┼───┼─────┼──────┼──────┼───────┤│005│新臺幣│王雪梨、加│自民國105年2│至清償日止│年息超過六個月│││462800│磐儀電有限│月21日起││部分依上開利率│││元│公司、林敬│││百分之二十計算││││傑││││├──┼───┼─────┼──────┼──────┼───────┤│006│新臺幣│王雪梨、加│自民國105年2│至清償日止│年息超過六個月│││249200│磐儀電有限│月21日起││部分依上開利率│││元│公司、林敬│││百分之二十計算││││傑││││└──┴───┴─────┴──────┴──────┴───────┘◎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