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205號上訴人 郭進宏 被上訴人 吳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9月26日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20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依聲明上訴狀所載上訴聲明,上訴利益應為新臺幣(下同)3,190,810元【計算式:(95,327元/平方公尺*161平方公尺*6/35)+(11,700元/平方公尺*1,674.57平方公尺*6/210)=3,190,8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0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提起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中華民國112年12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世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5日
書記官張詠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