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53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5384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張釗深 債務人 洪明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壹仟伍佰柒拾叁元,及其中壹拾萬叁仟陸佰壹拾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貳萬柒仟柒佰壹拾壹元,及其中貳萬伍仟陸佰陸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