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09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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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0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090號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代理人 彭培洵 債務人冠樺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蕭志斌 人債務人 洪美蘭
一、上列債務人向債權人給付下列金額,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㈠債務人冠樺實業有限公司、蕭志斌、洪美蘭應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壹佰零玖萬壹仟柒佰零參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零七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七二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零七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㈡債務人冠樺實業有限公司、蕭志斌、洪美蘭應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參佰萬元,及自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㈢債務人蕭志斌應向債權人給付壹萬伍仟壹佰壹拾玖元,及其
中壹萬肆仟參佰參拾玖元自一百零七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三二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零七年二月二日起至一百零七年三月一日止,計付逾期手續費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本院民事庭起訴。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