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5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5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減少價金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587號原告丁○○
樓號4樓訴訟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廖克明 律師複代理人 楊擴擧 律師複代理人戊○○被告乙○○訴訟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楊政雄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11月2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8年10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13日
書記官林玫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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