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7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1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1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8年1月13日
書記官林惠齡┌─────────────────────────────────────┐│附表│├───┬────┬───┬────┬─────────┬─────────┤│罪名│宣告刑│犯罪│偵查案號│最後事實審法院│確定判決││││日期│├────┬────┼────┬────┤│││││案號│判決日期│案號│確定日期│├───┼────┼───┼────┼────┼────┼────┼────┤│結夥三│有期徒刑│97年5│臺灣板橋│本院97年│97年10月│本院97年│97年12月││人以上│7月│月21日│地方法院│度易字第│31日│度易字第│1日││踰越牆││上午8│檢察署97│2953號││2953號│││垣竊盜││時5分│年度偵字││││││罪││許│第15749│││││││││號│││││├───┼────┼───┤││││││結夥三│有期徒刑│97年5│││││││人以上│7月│月21日│││││││踰越牆││上午10│││││││垣竊盜││時許│││││││罪││││││││├───┼────┼───┼────┼────┼────┼────┼────┤│施用第│有期徒刑│97年7│臺灣板橋│本院97年│97年11月│本院97年│97年12月││一級毒│7月│月14日│地方法院│度訴字第│18日│度訴字第│4日││品│││檢察署97│4363號││4363號││││││年度毒偵│││││││││字第607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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