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35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33545號債權人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債務人 劉進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柒仟零捌拾叁元,及自民國(下同)九十五年六月二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當期繳款發生延滯時,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加計付違約金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至第六個月(含)每月計付違約金陸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0月7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