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54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54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5443號聲請人 許建政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楊繪馨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因二張本票背書不連續,聲請人
非票據權利人,繳費前請先注意)㈡相對人楊繪馨(住○○市○○區○○路○段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9月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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