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促字第5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促字第5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促字第573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何燦執 (即 鄭美惠 之繼承人)、 何嘉祥 (即鄭美惠之繼承人)、 何俞瑩 (即鄭美惠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重新提出被繼承人鄭美惠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重新提出被繼承人鄭美惠完整且正確之「繼承系統表」○○○○○○○○之填寫範例填寫,並應載明係依戶政事務所資料製作,及記載製表人姓名,願就繼承系統表之內容負法律責任)。
三、請重新提出被繼承人鄭美惠之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四、請提出被繼承人鄭美惠之全體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相關資料(須附被繼承人死亡時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家事庭函影本,不得以公告查詢結果代替)。
五、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2年1月17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2年1月17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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