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交重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交重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交重附民字第7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肇事遺棄等案件(本院97年度交訴字第1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2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錢建榮
呂美玲宣玉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育萱中華民國97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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