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基簡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基簡字第29號原告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訴訟代理人 楊承堯 被告 江峻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2月22日9時35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2年2月9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9日
書記官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