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81號原告 黃鈺真
黃明振 彭貞貞 前列黃鈺真、黃明振、彭貞貞共同被告 高基榮
壹、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分別聲明如下:
㈠原告黃鈺真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8,924,330元,及其利息。
㈡原告黃明振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330萬元,及其利息。㈢原告彭貞貞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319萬元,及其利息。
貳、則本件訴訟標的即分別核定為:㈠原告黃鈺真之請求為8,924,330元,則訴訟標的即核定為8,924,33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89,407元。
㈡原告黃明振之請求為330萬元,則訴訟標的即核定為3,300,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33,670元。
㈢原告彭貞貞之請求為319萬元,則訴訟標的即核定為319萬元
,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32,5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黃鈺真、黃明振、彭貞貞分別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3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美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3月16日
書記官黃怡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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