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43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4375號債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債務人 康勝凱 債務人 康靖玉 兼上二人 莊淑芬 法定代理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 伍萬 肆仟零壹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伍萬壹仟陸佰肆拾貳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繳納未滿一個月者,照新台幣伍萬壹仟陸佰肆拾貳元加收千分之五,逾期繳納一個月以上未滿二個月者,照新台幣伍萬壹仟陸佰肆拾貳元加收千分之十,逾期繳納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者,照新台幣伍萬壹仟陸佰肆拾貳元加收千分之十五,依此類推,每逾一個月,加收千分之五違約金,違約金計收最高以新台幣伍萬壹仟陸佰肆拾貳元百分之三十為限,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