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勞小字第153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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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勞小字第153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宣示判決筆錄原告 丁昱禎 被告好食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彥羽 上當事人間112年度勞小字第153號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於中華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2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劉奐忱法院書記官吳淑願通譯王靖嵐到埸關係人如下: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萬3,778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6萬3,778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勞動法庭書記官吳淑願
法官劉奐忱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書記官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