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簡字第1198號
上訴人
即被告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送達代收人 秦劍鋒
被上訴人
即原告方品中
訴訟代理人 郭美絹 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方品中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4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4,6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3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現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6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可以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6日
書記官趙薇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