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1年度湖簡字第1198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簡字第1198號

上訴人

即被告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送達代收人 秦劍鋒

被上訴人

即原告方品中

訴訟代理人 郭美絹 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方品中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4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4,6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3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現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6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可以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6日

書記官趙薇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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