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620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62039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代理人 姚陵陵 債務人 邱世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下: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拾叁萬叁仟柒佰捌拾玖元
,及其中新台幣肆拾玖萬壹仟零捌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叁仟捌佰叁拾肆元,及其中
新台幣叁仟肆佰伍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萬柒仟捌佰柒拾伍元,及
其中新台幣壹萬陸仟零捌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萬零叁佰零柒元,及其中
新台幣陸萬叁仟貳佰柒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㈤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萬肆仟零捌元,及其中新
台幣肆萬玖仟零捌拾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