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5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509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76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減刑如附表編號1所載,與附表編號2所示已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犯附表所示之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其中編號1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係在民國96年4月24日前,合於減刑要件,爰聲請減刑,並與編號2所示已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惠齡中華民國96年11月1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日。減為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2項│├───────┼───────────┼───────────┤│犯罪日期│96年1月10日│95年9月、10月間某日│├───────┼───────────┼───────────┤│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765號│96年度偵字第2557號│├───┬───┼───────────┼───────────┤│最後事│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實審├───┼───────────┼───────────┤││案號│96年度簡字第1844號│96年度訴字第1022號││├───┼───────────┼───────────┤││判決日│96年4月23日│96年8月3日│││期│││├───┼───┼───────────┼───────────┤│確定判│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決├───┼───────────┼───────────┤││案號│96年度簡字第1844號│96年度訴字第1022號││├───┼───────────┼───────────┤││確定日│96年7月5日│96年8月20日│││期│││├───┴───┼───────────┼───────────┤│減刑刑期│有期徒刑2月又15日,如│已減刑。││││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