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原侵訴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原侵訴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原侵訴字第7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潘00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謝弘章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壹佰零貳年拾貳月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101條之1第1項第2款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2年9月16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10
2年12月16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
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1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李謀榮法官邱瓊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2日
書記官盧姝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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